濰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、副主任范福生受賄、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
2025年9月10日,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濰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、副主任范福生受賄、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,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范福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;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。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;已挽回的濫用職權犯罪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返還被害單位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
一、受賄罪。2003年8月至2022年9月,被告人范福生利用擔任濰坊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,高密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高密市委書記,濰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、副主任、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、資金撥付、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35萬余元。
二、濫用職權罪。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,被告人范福生擔任高密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高密市委書記期間,濫用職權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情節特別嚴重。
菏澤中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范福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或者利用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;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。范福生犯數罪,應予并罰。鑒于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,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,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,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,已挽回部分經濟損失,且自愿認罪認罰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山東高法